(89)如何理解中央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 | 千秋伟业强基石
领学章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第89问:
如何理解中央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
领学同志:王重女,动物进化与系统学院重点实验室暨国家动物标本资源库党总支职工党支部
【摘 要】
2020年6月30日,在香港回归23周年之际,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9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这是继香港基本法之后中央专门为香港制定的第二部重要法律。在“一国两制”实践中,必须始终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将全面管治权和高度自治权对立起来;在任何情况下,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都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和全面管治权,更不能以高度自治权对抗全面管治权。中央行使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不仅体现了国家主权至上的原则,也符合香港、澳门同胞的根本利益。
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
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心得体会】
近年来,香港社会有些人鼓吹香港有所谓“固有权力”、“自主权力”等,否认或抗拒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日渐凸显。特别是在2019年出现的“修例风波”中,“港独”、暴力恐怖等违法活动大量出现,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也公然肆意插手香港事务,给国家主权、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必须坚决依法打击。中央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的宪制权力。我国政府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就是恢复行使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全面管治权是授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础,高度自治权是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权的体现。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中央授予多少权力,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所谓“剩余权力”。中央有权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有权依法对违反“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行为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为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筑牢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防控国家安全风险的制度屏障,成为维护香港稳定的“定海神针”。这再一次说明,维护和用好中央全面管治权是“一国两制”方针全面准确贯彻落实的根本保障。恢复秩序、变乱为治,这正是香港国安法的力量。它展现了中央维护国家安全与坚持“一国两制”方针的决心,是对“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坚持与完善,有助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由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保障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守护香港人民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