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网络言论应合法 侮辱诽谤必担责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但是自由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人们行使自由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否则将构成“权利滥用”。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获得交流思想、发表观点的广阔平台,但是人们在享受这一技术成果的同时,切不可忘记自由的边界。如果言语过激,构成侮辱或诽谤,轻则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一、什么是侮辱、诽谤
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和诽谤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在共性方面,侮辱和诽谤都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个性方面,侮辱与诽谤存在以下区别:(1)实施手段不同。就侮辱而言,既可以用口头、文字,也可以用暴力等手段,比如往他人身上浇粪,撕光他人衣服等;而诽谤只能用口头或文字方式进行,不能使用暴力手段。(2)实施方式不同。就侮辱而言,不论用以贬低他人人格和名誉的事实是否捏造,只要公然侮辱即可构成,如把他人裸体照张贴出来;而诽谤的事实必须是捏造的,如编造故事,诋毁他人名誉。(3)对被害人进行侵犯的场合不同。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二、侮辱、诽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侮辱、诽谤的民事责任体现为五个方面: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将以上责任予以明确:“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二)行政责任
侮辱、诽谤他人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公安机关还有权责令其承担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当然,不是所有的侮辱、诽谤行为都构成犯罪。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侮辱、诽谤与作为犯罪行为的侮辱罪、诽谤罪存在以下区别:(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必须是“情节严重”;而民事侵权的侮辱、诽谤行为,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2)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诽谤罪针对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散布虚假消息称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而民事侵权的侮辱、诽谤行为针对的对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诽谤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诽谤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
三、典型案例的启示
案例一:“公务员考试第1名遭诬陷”案两被告获刑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北京青年报
史进利是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的一名大学生村官。1月20日,在江西省公务员招考中,史进利以总成绩第一入围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的民警职位。然而,一张由一个陌生人从江西九江邮寄来的汇款单把他推入了一个“涉嫌诈骗”的困局,甚至一度被九江市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后,史进利的网上追捕信息被撤下,涉嫌诬告陷害的姚新南和姚相兰也被抓捕归案。姚相兰案发时任吉安市吉州区公安分局习溪桥派出所办公室主任,是吉安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杨金平的外甥女婿,而成绩第二名的则是杨的儿子。
7月13日,九江市庐山区法院对于姚新南、姚相兰涉嫌诬陷史进利一案开庭审理,但法庭审理后并没有进行当庭宣判。23日下午,江西“公务员考试第一名被网上追逃”案一审判决:哥哥姚新南犯“诬告陷害罪”获刑一年;弟弟姚相兰犯“诬告陷害罪”获刑一年六个月。两兄弟表示将进行上诉。
■ 公务员考试第一名遭诬告陷害
23日,九江市庐山区法院两名法官宣读一审判决书。判决书中称:2009年12月底,江西省公务员招录考试,史进利报考了江西吉安市公安局的民警岗位, 经过笔试和面试,史进利成绩排名第一,杨海排名第二。为了使表弟杨海跻身第一,获得该职位,身为公安民警的姚相兰找到自己的哥哥姚新南,让其帮忙共同陷害史进利。
2010年1月24日,两被告人以姚新南名义给史进利汇款5000元。3月15日,两人捏造史进利诈骗姚新南5000元的虚假事实向九江市公安局庐山区分局刑警大队报案。此后,被告人姚相兰得知公安机关尚未对史进利立案。姚相兰找到九江市公安局有关领导的手机号码,并告知姚新南。姚相兰用自己的手机编辑了一些短信发送到姚新南的手机上,然后让姚新南将短信转发给九江市公安局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短信主要内容为要求办案部门两天内对史进利采取措施或网上追逃,否则将向上级公安部门反映并在互联网上发帖。
2010年3月19日,九江庐山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对史进利立案侦查,并将其列为网上刑事拘留在逃人员。3月31日,庐山区公安分局侦查中,发现被告人姚新南涉嫌诬告陷害他人,至此案发。
■ 史进利:还没有揭开真正问题
在得知此案的判决结果后,史进利表示并不满意。他说:“姚相兰和姚新南只是替罪羊,幕后指使人并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
史进利说:“姚相兰作为杨海的远门表亲,陷害我的理由和动机都不充分,而且他作为一个基层民警也没有能量做成这个事情。”
在史进利看来,只有严查诬告陷害他的受益人才能抓住这个案件的实质。
■ 史进利可能放弃去江西工作机会
7月7日,江西吉安市组织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公安局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其中排在第一名的即为史进利。
但史进利事后向媒体表示,自己前去江西工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他说:“我已经得罪了一些人。到江西工作后,将来怎样,难以预料。而且家人也劝我放弃这次机会,继续准备下次的公务员考试。”
案例二:云南红河州公安局原纪委副书记诬告他人被开除
新华网云南频道2010年6月17日电 (记者王研),17日,云南省委对部分重大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记者获悉,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局原纪委副书记文武,因诬告陷害他人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云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郭永东说,今年初省纪委对这起案件进行了查处。经查:2008年12月,因工作需要文武从红河州森林公安局局长岗位调整到州公安局任纪委副书记,引起其对上级分管领导的强烈不满。为泄私愤,文武伙同个体老板赵某,故意捏造事实,杜撰该领导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信,假冒人大代表的名义,多次向中央、省、州执纪执法机关进行举报。
经云南省纪委调查组历时3个多月初核,查明举报内容均属虚构和诬陷,此时组织安排该领导同志到其他地方重要岗位任职。文武见举报未对该领导造成负面影响,为继续达到损毁该领导同志声誉、破坏该领导同志工作环境的目的,在组织已经开始对其问题进行核查的情况下,再次虚构事实并冒用人大代表的姓名,采取电脑打印举报信、让不知情人抄写信封、异地投递等方式,向该领导所在工作地多名领导干部散发诽谤信件,造成恶劣影响。
另查明,文武在任红河州森林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让赵某在州森林公安局购置、建盖办公楼过程中充当中介并谋取利益,收受赵某贿赂,安排赵某为其进行跑官要官活动。目前,文武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知: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思想的场所,也是一个应当受到道德规范和法律制约的活动空间。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必将承担法律责任。(党委办公室 白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