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研究所博士后管理条例

  动物研究所博士后管理条例 

  2013710日所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落实“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加快博士后队伍建设,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争取优秀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通知人专发〔199216),《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09]2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动物研究所(以下简称“动物所”)博士后队伍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动物所博士后分为项目聘用博士后、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和委托培养博士后三类,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动物研究所项目聘用博士后。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和委托培养博士后不占用研究所支持项目博士后的相关资源,但待遇可参照项目博士后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联合培养的企业和委托方支付或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第三条  招收博士后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择优遴选、宁缺勿滥。 

  第四条  博士后不占用研究所事业编制,按编制外项目聘用人员管理,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外,其部分待遇还可参照研究所编制内职工待遇执行。 

  第二章 申请资格和相关手续 

  第五条  申请做博士后的人员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且获得博士学位后一般不超过五年; 

  (二)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申请入站时的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三)符合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招聘的要求。 

  第六条  申请做博士后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统招统分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三)博士学历、学位证书(或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博士后证书复印件(或单位证明材料); 

  (四)博士或博士后期间发表论文抽印本; 

  (五)研究所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六)定向(委托)培养和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应出具原单位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材料。 

  第三章 进站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做博士后的人员,在业务能力方面一般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或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发表SCI研究论文1篇; 

  (二)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已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已授权);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三大奖三等奖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奖励(有证书)。 

  第八条  申请材料需提交人力资源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研究组自行组织进站考核答辩,博士后进站考核小组由5-7位专家组成,名单需报所在重点室审核通过,获得评委三分之二及以上赞同票者为通过。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处,经分管所长批准后进站。 

  第九条  申请者如未达第七条规定的博士后进站条件,但博士后进站考核小组经考核后认为其已具备开展相关科研工作的能力、并为研究组工作所急需而推荐其入站的,须由博士后进站考核小组及合作导师另行提交书面说明,重点室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处,经分管所长批准后进站。 

  第四章 在站工作期限及管理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的期限一般为2-3年,在站期间如与研究所签订项目聘用合同,可按研究所编制外项目聘用人员进行管理。每年参加年度考核,在站期间原则上不得中途退站。退站人员,不再享受国家、中国科学院及研究所为博士后人员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入选国家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和学术交流项目的除外),但根据合作导师的研究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它学术交流活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于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后,申请出国还应得到其原所在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的同意。 

  第十二条  在站期间,若提前完成研究项目并符合出站条件者,由本人申请,合作导师、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签署意见,人力资源处报分管所领导批准后,可以提前三个月出站;若研究项目尚未完成或需要增加研究内容者,本人也可以申请延期出站,程序同前,但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使用研究所博士后公寓单元房的延期出站博士后,需按原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交回所租住的博士后公寓住房,方可办理延期出站手续)。 

  第五章 住房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研究所对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拨付的博士后经费进行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在站博士后的工资、福利等所需费用由研究所专项经费和研究组共同支付。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委托培养博士后,其一切开支由企业、委托方资助或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本单位正式职工相近的工资、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等,但不享受国家的无房补贴;博士后人员福利方面的支出由博士后所在部门支付),并依法纳税。 

  (一) 在站博士后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津贴两部分构成。 

  基本工资:每位在站博士后3333.33/月。在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现行经费支持政策不变的情况下,研究所共支付12个月,其余部分由合作导师支付; 

  绩效津贴:第一站博士后每位在站博士后0-2000.00/月;第二站博士后每位在站博士后0-3000.00/月。绩效津贴由合作导师支付,合作导师可根据博士后的工作表现、业绩或本人是否申请到博管会或自然基金委项目等情况调整博士后的绩效津贴,并可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二)博士后住房主要通过社会化的服务解决。研究所通过发放租房补贴的方式予以资助,标准为:第一站博士后每位在站博士后2000.00/月;第二站博士后每位在站博士后3000.00/月。博士后租房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由所在研究组支付。 

  第一站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周转房主要由本人自行租住解决; 

  外籍博士后、第二站博士后在站期间可选择租住研究所提供的周转房源(每年5套,原则上每重点实验室每年一套,租住费随同地区、同类房源的市场价格浮动)。每年101日后,如某重点实验室当年的周转房出现空置,则该房源收归研究所管理,供研究所其他重点实验室的外籍博士后、第二站博士后申请租用,并按申请人当年正式入站时间的先后次序入住。  

  第十五条  博士后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一切在站待遇(包括工资及福利)。 

  第六章 户口迁移程序与规定 

  第十六条  户口迁移程序 

  (一)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开具户口介绍信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动物研究所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三)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 

  (四)办理落户手续。 

  委托培养博士后不予办理户口迁移。 

  第十七条 博士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以及城市户口的未就业子女)可以随其一起流动。动物研究所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说明情况,出具证明并办理暂住户口(即临时户口)手续。博士后在站期间出生的子女落户问题,以动物研究所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的相应政策为准。 

  委托培养博士后不予办理家属户口迁移。 

  第七章 出站、退站及工作分配 

  第十八条  出站条件 

  (一)期满出站前,必须完成进站后所拟订的研究工作计划和任务; 

  (二)发表(含接受)动物研究所第一完成单位、第一作者SCI研究论文1篇,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共同第一作者排名在前3位,影响因子大于等于5或为本领域TOP15% 

  2.在国际顶尖刊物发表研究论文的其他作者,排名应在前5位; 

  3. 对于应用类专业,应作为第一发明人(除合作导师外)获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一项。 

  (三)按照要求撰写并提交“研究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出站程序与要求 

  (一)工作期满后,须同时具备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条件方能向人力资源处提交出站申请;如未达上述出站条件,经合作导师同意也可申请出站,但申请者须在每年6月、12月的研究所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评议会上进行答辩,获得参会评委三分之二及以上赞同票的为通过;未获通过的,办理离站手续时不发放博士后出站证书。离站满6个月,尚未达到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培养部门(研究组)应退还研究所财政支持的人员经费。 

  (二)出站申请被批准后,由人力资源处与合作导师共同商定成立5-7人的出站考核小组。 

  (三)应将“研究工作报告”提前两周送出站考核小组成员审阅。 

  (四)考核小组成员认真听取博士后出站工作总结汇报,并对其业务能力、科研能力、研究成果做出全面鉴定与评价。 

  (五)提交人力资源处“研究工作报告”四份,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博士后证书》。 

  (六)办理离站手续。 

  第二十条 退站 合作导师应在博士后入站的6个月内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考核。凡博士后研究人员思想、品德有严重问题或业务基础差,本人又不努力,无培养前途者,应劝其退站。博士后入站6个月内因各种原因退站的,可正常办理退站手续;入站6个月以上退站的,培养部门(研究组)应在博士后办理退站手续时退还研究所财政支持的人员经费。 

  退站程序为:合作导师书面提出退站申请,由人力资源处审核并报分管所长批准后,上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人事局,经批准后,对该博士后做出最终退站处理。退站博士后不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一条  离、退站的博士后,如果曾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等项目的资助,其基金须移交合作导师。 

  第二十二条  期满工作分配 

  (一)按照国家需要、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博士后本人自行与用人单位联系,双方同意即可办理派遣手续。 

  (二)申请自费出国的,可按自费出国有关规定由办理出国手续(委托培养博士后不负责办理),档案、户口自行转出或通过研究所将档案转至人才交流中心,同时注销户口。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动物研究所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动物研究所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所务会议批准,自2013101日起施行。2010119日所务会议通过的《动物研究所博士后管理条例》(动内字[20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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