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物种科学命名对濒危动物保护的影响

  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与国际公约的物种附录都以列出物种名称作为确定濒危物种保护目标的形式。但在实践中,物种保护名录本应稳定而必须明确,才可作为管理和执法依据,却因生物分类学的学科特征与新发现,物种保护名录需要不断更新。

  今年七月,挂靠在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国家濒科委)办公室曾岩等在《保护生物学(Conservation Biology)》杂志上刊发简讯,并在《科学(Science)》上发表在线评论,讨论动物的科学命名对濒危动物保护实践的影响。通过梳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所保护动物的物种命名背景,对比公约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的物种列入情况,她们提出在保护实践中忽略对生物分类学研究进展的关注和回顾,可能损害物种保护。

  为应对全球生物多样性快速丧失,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将35800多种动植物列入公约附录,并通过严格的管制规则和遵约程序,来确保这些物种不会因国际贸易而灭绝。CITES公约在每一次缔约方大会上,会通过一致性或者多数票同意原则修订物种附录,并根据需要更新“标准命名文献”,解释附录物种列入所指称的真实物种类群。

  她们发现,CITES公约对有些动物类群所应采纳的“标准命名文献”过于保守,损害了濒危物种保护工作。典型的案例是非洲森林象(Loxodonta cyclotis)。非洲森林象在公约中依然被当作非洲象(L. africana)的一个亚种。而非洲森林象在20年前即由科学界确认应是独立物种,具有较低的内禀增长率,种群数量少,更易收到人类活动威胁。CITES公约虽然以非洲象为旗舰保护动物,甚至将大象作为公约标志。然而,因科学之外的原因,至今拒绝将非洲象拆分而分别评估国际贸易对两种非洲象的影响。CITES公约缔约国在非洲象议题上持续数十年的观点两极分化,无法达成一致,造成非洲草原象的保护政策不受支持,而非洲森林象缺乏保护重视,其种群正迅速衰退。除此以外,CITES公约对部分新发现物种和新列入动物类群的命名文献严重滞后,使得新种没有受到应有保护,新列入动物的保护和执法存在困境。

  CITES公约有对列入名录类群的注释,而我国国家重点保护名录尚缺少。比如在1989年我国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发布前后,根据《中国动物志》,全国的巨型淡水鳖类,都被称作“鼋”。因此列为我国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鼋(Pelochelys bibroni),包括极度濒危,后来被认定是“斑鳖(Rafetus swinhoei)”。但随着“斑鳖”有效命名的最终确立,这个物种因科学命名与保护名录列入物种 不符,而错失了国家保护投入。

  在CITES公约第十八次缔约方大会召开之际,我国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亟待更新之时,作者建议应明确濒危物种保护目标,尽快设立名录列入物种的注释,跟进生物分类学研究进展,及时更新物种科学命名信息,促进濒危动植物保护。

动物所研究员蒋志刚在CITES公约第十七次缔约方大会上代表中国发言

非洲草原象(摄/蒋志刚) 

斑鳖(摄/李健 )    

  参考文献:

  Xiaoge Ping, Zhigang Jiang and Yan Zeng*. Lost in interpretation. Science. 10 July 2019.https://science.sciencemag.org/content/364/6446/1144.1/tab-e-letters

  Yan Zeng, Xiaoge Ping and Zhigang Jiang*. Inertia in CITES nomenclature. Conservation Biology: 22 July 2019. https://doi.org/10.1111/cobi.13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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