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濒科委办公室探讨分类命名变化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影响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设立,经国务院批准,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名录》在1989年发布时未明确其参考的编目文献,以及如何处理分类命名变化带来的影响,部分以整属、整科甚至整目形式列入的物种,无法明确其包含哪些物种。分类命名的变化,可能会带来物种拆分或合并、物种学名变化、类群收录物种的变化等,在影响《名录》收录物种数量的同时,影响保护实践和保护目标。《名录》究竟包含多少个物种,一直是学者、保护主管部门和公众关心的话题。部分研究者虽然进行了尝试,但无公开发表的结论。
为回答这个问题,挂靠在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国家濒科委)办公室基于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的实践经验,查阅大量文献,梳理和比较了《名录》从发布年代到近年间,所列物种在较广泛接受的物种编目系统中的命名变化,以及分类命名变化引起的《名录》使用中的问题。她们发现,在名录固定的情况下,所收录的物种数由423种增加到492种。对比新旧年代的编目系统,87个物种的中文名和84个物种的学名变更,24个物种的中文名和学名同时变更,许多物种的分类阶元发生了调整。
近年来修订《名录》的呼声越来越高。《名录》修订意见稿,引起了科学家、管理人员和普通公众的极大兴趣。本研究表明,《名录》的科学背景和命名基础非常重要,必须加以重视。
对于《名录》修订时如何应对分类命名变化,她们提出了一些建议:(1)名录发布时应明确所参考的分类命名文献;(2)分类命名文献应与国际生物多样性调查和保护趋势相一致,反映全球和中国动物科学研究的主流;(3)如果整属或整科物种相似度高,则尽可能以整属或整科的形式列入;(4)昆虫和鱼类应尽量避免列入种下分类单元;(5)《名录》发布时应明确如何应对动物科学研究的变动;(6)应建立专门的科学研究团队,对《名录》中包含物种在各编目文献中的分类命名进行跟踪和梳理。
本研究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命名变化及对野生生物保护的影响》为题,已在《中国科学·生命科学》在线发表,与正文一同发表的还有补充材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名单》,供学者和公众查询、参考和讨论。
论文第一作者为动物研究所平晓鸽博士,通讯作者为曾岩博士。文章在构思和撰写过程中得到了汪松研究员、蒋志刚研究员、袁德成研究员、白明研究员、孟智斌副研究员和朱磊博士给予的帮助和建议。
原文链接:http://engine.scichina.com/doi/10.1360/SSV-2019-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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