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实验管理规范》

  (本规范经主管所长、课题组长、实验动物中心主任确认签字,自20130101日实施) 

  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相关实验动物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验动物中心的实际情况,为切实提高实验动物的质量、规范动物饲养、实验操作,经实验动物中心与研究组协商,共同制定实验动物管理规范。 

  第一条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须提供《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健康证明,经实验动物中心审核合格后,获得屏障系统及相应动物饲养室准入授权。屏障系统准入时间:700~1900(周一至周日),如在特殊时间出入屏障系统,需提前一天申请授权。每次进、出屏障系统应登记实验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课题组、进入时间、离开时间)。 

  第二条 对新开展动物实验课题进行动物实验项目及伦理审查,经实验动物项目及福利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动物实验。如无实验动物项目及福利伦理审查备案,发表相关研究论文时,实验动物中心不提供伦理审查号。 

  第三条 购入动物必须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引进动物需提供具有国家资质单位出具的该批次动物质量检验报告,且均采用封闭包装运输,填写《新引入动物登记表》后,进入屏障系统。无质量合格证明或运输包装盒不合格,则拒绝接受,请退还供应商或安乐处死。实验动物经传递窗进入屏障系统核对品系、性别、数量、体重后进行检疫,观察动物健康状况,如发现有死亡、咬伤、出血、溃烂、脱毛等异常临床症状,及时通知技术人员和供应商,进行临床诊断取样后实行安乐死。如检查、检疫正常,将动物分笼,完整填写并悬挂好动物实验卡(实验卡内容包含:课题组、实验人、电话、动物品系、数量、性别、日期)。 

  第四条 实验动物和不耐高温实验用品进入屏障系统须经过传递窗消毒。物品放入传递窗,喷洒75%酒精或0.5%过氧乙酸消毒,紫外灭菌灯照射消毒15分钟后进入屏障系统。耐高温实验用品须经过高温、高压灭菌后进入屏障系统。未消毒、消毒不彻底及与实验无关的物品,禁止进入屏障系统。 

  第五条 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动物工作区前更换屏障外用拖鞋,换下的鞋放于指定鞋架上。屏障更衣室三门互锁控制,每道门须随手关闭,否则其他门无法开启。在第一更衣室,将外衣及其他个人用品存放于储藏柜内,屏障外用拖鞋放在指定鞋架上;进入第二更衣室,使用自动手消毒器双手消毒,穿上屏障内用拖鞋,穿戴实验防护服、帽子、口罩、手套,正衣镜前自检穿戴整齐,头发不得露于防护帽外,再进入屏障系统。穿戴(特别是口罩,帽子)不规范者禁止进入屏障系统,禁止随身携带任何物品直接进入屏障系统。实验人员离开屏障系统时将手套、口罩、防护服、拖鞋等放在指定地点。 

  第六条 屏障系统内每个饲养间均设有门禁,实行一人一卡(押金50/卡,退卡时退还),禁止相互借用。 

  门禁卡套在手腕上,放于防护服袖口内,使用时隔衣感应,不得暴露衣袖外。实验人员按照授权进入动物饲养室,进、出房间应随手关门,禁止进入未授权房间。 

  第七条 按国家标准饲养密度进行动物实验。实验大、小鼠单笼成年鼠数量限5只以内;繁殖大、小鼠单笼内成年鼠不得超过3只,幼鼠不能超过1窝,并明确标示大、小鼠的出生日期, 21日龄仔鼠视为成年鼠,应及时分笼饲养。单笼成年鼠数量在6~10只时,按3倍统计笼数。单笼仔鼠超过1窝,按4倍统计笼数。单笼成年鼠数量超出10只,按5倍统计笼数。过期不改视为研究组淘汰动物。 

  第八条 实验人员应维护动物饲养室内环境整洁。实验结束后清洁实验台;将使用过的笼具经专用传递窗放入洗刷间;注射针头、针管等医疗废弃物放置指定垃圾桶(黄色)内;死亡动物的尸体经塑料袋密封后,带到屏障外,存放在专用的冰柜内。淘汰的实验动物须立即通过传递窗传出屏障系统,在指定地点经安乐死方式处置,并填写《实验动物处死记录》,动物尸体及残留物要经塑料袋密封后,存放在专用冰柜内。如发现淘汰动物没有处死,或没有处死的动物直接放入冰柜,直接取消进行动物实验的授权,并全所通报。 

  第九条 抓取实验动物时,要小心,不能粗暴,防止被动物咬伤;如被咬伤,立即用纯净流水冲洗,通知中心负责人并登记,尽快前往医院应急处置。 

  第十条 动物试验如有特殊要求,如要求不换垫料、不加水、饲料或添加特殊实验材料等,应通知工作人员,悬挂特殊实验警示牌。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规范操作,为动物实验做好基础性服务。每天检查饲养间内的温度、湿度、压差、噪声,确保参数符合实验动物国家标准。每天准备好屏障用灭菌拖鞋、手套、口罩、防护服等实验用品;及时将用过的防护服等用品清理、清洗、干燥、消毒灭菌。每周更换垫料,保证动物饮水、饲料充足,维护饲养环境清洁、整齐,不留死角。每天对屏障内地面、走廊消毒,预防交叉感染。将消毒灭菌后的笼具、饲料、垫料、饮水储备充足。每天对饲养设备、实验动物状态进行观察,做好设备运行、笼具使用数量、动物数量等记录。如发现异常,及时通知相关研究组实验人员。 

  第十二条 保障生物安全,做好卫生防疫。禁止有关活毒、放射性物质的动物试验。实验人员如发现动物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告知有关管理人员,及时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经专用通道离开屏障系统;转运活体或死亡实验动物的全过程,均须采取封闭包装。不采取封闭包装的实验动物禁入屏障系统;返还的笼具放于洗刷间。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各项动物实验规范,实验动物中心工作人员如违反操作规范,或被动物实验人员投诉并确认违规者,将采取批评警告、罚款降薪、留岗查看、解聘下岗等惩罚措施。研究组实验人员如违反操作规范,将被记录备案,首次违规当面警告并通报课题组;再次违规者全所通报;三次违规者暂停准入授权,经检讨反思、教育培训、保证承诺后再准入授权。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设施采取全成本核算、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实验人员进出屏障系统次数和动物饲养笼位数量进行核算,以维持实验动物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动物中心是所级实验平台,为了避免资源浪费和便于统一协调,饲养空间不属于任何研究人员个人专用,动物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实验空间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建立实验动物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研究组指定动物实验联系人,负责本研究组的具体动物实验工作;实验动物交流邮箱:sydw@ioz.ac.cn ,联系电话:64807061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30101日实施。相关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必须按本规范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实验动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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