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研究所规范公共区域动物实验管理的规定》

  2014513日所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加强我所公共区域动物实验的规范管理,确保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和生物安全。 

  第二条  本规定的公共区域包括所属建筑物周围及内部楼道、楼梯、电梯及其他公用设施内等范围。 

  第三条  禁止在公共区域开展动物实验、饲养动物、摆放笼具等活动。 

  第四条  实验动物离开实验动物标准设施转运过程中,应采用符合标准的封闭容器包装,不应对外界产生任何影响。 

  第五条  普通实验室的动物实验条件应当符合不同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动物实验应规范操作,严防动物逃逸,做好个人防护,不得污染周围环境,禁止从事涉及放射性和感染性等动物实验,避免产生任何生物安全隐患。 

  第六条  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要经塑料袋密封后,存放在实验动物中心指定冰柜内,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规范管理,各负其责。公共区域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公司负责;普通实验室由相关研究组长负责;违规笼具及包装的无害化处理由实验动物中心负责。 

  第八条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区域动物实验规范的监督管理。违反本规定的,予以罚款处理,罚款标准为每只动物10元,每鼠笼(包装盒)50元;全所通报。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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